旌陽區教師黨員積分評星考評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組織對教師黨員的精細化、科學化、規范化管理,創新黨員教育管理方式,增強黨員黨性意識,充分發揮廣大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切實加強黨的先進性建設,帶頭創先爭優,根據中央和省委、市委、區委有關規定,結合我區教師黨員隊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員積分評星考評管理,是將黨員參加組織生活、教育培訓等基本教育管理情況作為基本行為進行積分,將黨組織鼓勵和倡導的黨員先鋒模范行為和先進事跡等作為鼓勵倡導行為進行加分,將黨組織和法律明令禁止或反對黨員發生的事件和行為作為禁止反對行為進行扣分,以此加強黨員實時、動態、精確管理的一項制度。
第三條 黨員積分評星考評管理的實施對象為全體教師黨員,因其他特殊情況不納入積分評星考評管理的黨員,須報教育局黨委同意。
第二章 積分的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 黨員年度積分由基本行為積分、鼓勵倡導行為加分和禁止反對行為扣分三部分組成。
第五條 基本行為積分的內容和標準:
(一)黨員按要求參加“三會一課”、組織(民主)生活會和黨日活動,每次積1分,全年最多積15分。
(二)黨員按要求積極參加黨組織安排的主題學習、講座報告等各類教育培訓,每次積3分,全年最多積15分。
(三)黨員按要求參加黨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幫扶慰問、設崗定責或雙報到等活動每年各不少于2次,每次積3分,全年最多積15分。
(四)黨員按要求完成黨組織分配的任務,每次積2分,全年最多積10分。
(五)黨員按時足額繳納黨費,每年積15分。
(六)在職教師黨員根據工作目標完成情況,按照教科所質量檢測統計,經支部委員會討論,教師黨員的教育質量考核結果位居全區同年級同類學科前三分之一的,積10分;位居前三分之二的,積5分;后三分之一的,不積分。
第六條 鼓勵倡導行為加分的內容和標準:
(一)黨員響應黨組織號召,積極參加愛心捐助、繳納特殊黨費等活動,每次加1-5分。
(二)黨員年度內受到中央、省、市、區和局黨委表彰的,每項分別加20分、15分、10分、8分和5分,同一內容受到不同級別表彰的,只按照最高級別加分。
(三)黨員在全區急、難、險、重工作任務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視情況由黨組織審定每次加1-10分。
(四)黨員在“四進”活動中表現突出,視情況由黨組織審定每年最高可加10分。
(五)黨員積極參加民族地區支教加6分、到農村學校支教加4分。義務輔導學生成績明顯的,視情況由黨組織審定每次加1-6分。青藍工程、名師帶教、黨內幫扶,視情況由黨組織審定每次加1-6分。
第七條 禁止反對行為扣分的內容和標準:
(一)無故不參加或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出黨組織會議、活動的,每次扣2分。
(二)連續三個月無正當理由不繳納黨費的,每次扣3分。
(三)不支持黨組織工作或擅自散布同上級黨組織決定精神相悖言論的,視情節每次扣1-6分。
(四)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分別扣6分和12分。
(五)受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黨員,當年積分為0分。
(六)對無正當理由越級上訪、纏訪、鬧訪的,對阻礙征地拆遷、各級重大項目和重點工程建設的,視情節嚴重程度扣10-30分。
(七)違背教師職業道德、違反師德規范,視情節每次扣1-6分。
第三章 積分的管理和應用
第八條 基本行為積分由黨組織根據黨員簽到或申報進行積分,參加會議或活動后24小時內,由黨組織進行操作記錄。黨員未參加的,黨組織不能給予積分。
加分由黨員本人提出申請或黨組織推薦,經黨支部派人進行初審、黨支部會議討論通過審定后,給予相應加分。
扣分由黨組織根據黨員出現的扣分行為,經調查核實后擬定扣分意見,經黨支部會議討論通過審定后,進行相應扣分。
第九條 積分是黨員參加民主評議和評先評優的一項重要依據,積分跨年度不予累計。
積分達75分及以上的,可參加評先評優,黨員在年度民主評議中可評為優秀;積分在45分—74分的,黨員年度評議可評為合格;積分45分以下的,黨員年度評議可評為不合格。
根據積分進行星級評定,積分90分及以上的可評為 “五星級”黨員,作為“兩代表一委員”推薦、區級及以上優秀教師和先進個人推薦的主要依據;積分75分—89分的可評為 “四星級”黨員,作為區教育局先進個人推薦的主要依據;積分60分—74分的可評為 “三星級”黨員;積分45分—59分的可評為“二星級”黨員;積分45分以下的評為 “一星級”黨員,由黨組織對其進行警示談話直至組織處理。對連續兩年評為“一星級”且兩年均被評議為不合格的黨員,可進行勸退或除名處理。
第十條 各基層黨組織要加強檢查指導,嚴肅紀律,發現弄虛作假等行為的,一律取消該黨員年度累計積分,并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黨組織和相關人員責任。各學校、單位黨組織負責人為教師黨員積分評星考評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推進考評管理工作。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委組織部、區教育局黨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